不少家居建材企業表示,現在很多企業已在“不促不銷”的低迷境遇不能自拔,因此,頻繁舉行促銷活動刺激消費已成為家居建材商們能想到的最有效辦法。“有的人既想要實惠又想要品味,很多促銷的產品在沖動購買之后又后悔,跑回來無理由或者找理由退貨,我們當然需要借‘最終解釋權’保護自己。”筆者在北京一家涂料經銷商店與銷售人員聊起此事時,銷售員如此解答。
乍聽這一說法,會覺得頗有幾分道理,但事實并不是那么簡單。為突出促銷目的,商家往往把“打折”、“優惠”、“贈送”等內容在報紙、電視、廣播等媒體上大肆宣傳,為達到從視覺、聽覺上刺激消費者感官的效果,其宣傳內容總能理解成多種意思。而消費者往往是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后,才知道自己對廣告的理解不能和商家對廣告的解釋達成一致。這時,商家用最小字體,寫在商品促銷廣告最不起眼的地方的“最終解釋權”條款將被推到前臺,熟練地套用一句:“既然在合同中已明確約定了活動‘最終解釋權’的歸屬,就應按照約定內容執行。”以排除消費者的理解,堅持符合自己利益的解釋,從而保住自己的既得利益。商家這種做法,等于從一開始就和消費者簽訂了一個不平等的合同,將自己置于一個強勢地位,一切自己說了算,鉆法律空子的同時也愚弄了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