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小講堂 | 購買二手期房,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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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一般指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設的、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通常情況下,從開發商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開始,至完成不動產權首次登記為止,在此期間的商品房稱為期房,購房人在這一階段購買商品房應當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
那么,通過二手買賣的形式購買期房可行嗎?小編帶大家了解一下。
關于二手期房能否買賣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有關規定,國務院決定,禁止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在預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預購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房地產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轉讓等手續;房屋所有權申請人與登記備案的預售合同載明的預購人不一致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不得為其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
實踐中,部分購房人因缺乏法律意識,或者是出于投機的心態,以二手交易的方式購買期房,那么,這樣的交易模式存在哪些風險呢?
01、“一房兩賣”風險
根據規定,“在預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預購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房地產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轉讓等手續”,而期房到現房直至完成辦證還要歷經較長時間,在此期間,根據預售合同備案及預告登記情況,期房的產權一直在出售人名下,這就留下了“一房兩賣”的隱患。
02、產權歸屬不確定性風險
由于尚未取得產權證書,二手期房的購房人只能通過商品房買賣合同和發票等確認房屋產權歸屬,而無法通過查驗最重要的產權證來辨別出售人是否為房屋實有人。且一旦出售人身故、離異,由于房屋產權仍在出售人名下,則可能出現第三人主張該房屋的權利,甚至直接將該房屋作為遺產或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情況。此外,如果出售人身負債務,也會帶來房屋被起訴查封等額外風險。
03、違約風險
由于買賣期房無法馬上辦理權屬轉移手續,也不能像普通二手房買賣一樣辦理預告登記,缺少物權保障的環節,一旦遇到如房價上漲等情況,由于違約成本過低,出售者極有可能出現毀約的情況。
綜上所述,二手期房買賣存在諸多風險,廣大購房人應當注意防范,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來源:漳州市房產交易中心 張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