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往往愿意選擇尋求房地產中介幫忙提供居間服務以及辦理產權交易手續,但有些不良中介卻利用群眾的信任,采取發布虛假房源信息、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泄露出售委托人的個人信息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給買賣雙方當事人帶來了精神上和經濟上的損失。因此,選擇和鑒別合法的中介機構顯得尤為重要。
房地產中介哪些行為是國家明確禁止的.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2、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3、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4、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托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5、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6、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
7、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
8、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
9、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10、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房產中介機構10種違法違規行為將受到嚴查
2013年6月,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總局關于集中開展房地產中介市場專項治理的通知要求,嚴肅查處房地產中介機構和經紀人員的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1、發布虛假房源信息,造謠、傳謠以及炒作不實信息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2、誘導、教唆、協助購房人通過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獲取購房資格、規避限購的行為。
3、采取內部認購或雇人排隊制造銷售旺盛的虛假氛圍以及通過炒賣房號非法牟利的行為。
4、協助當事人簽訂“陰陽合同”規避交易稅費的行為。
5、違反《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房屋提供租賃經紀服務的行為,如低價收進高價租出賺取差價。
6、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的行為。
7、未履行書面告知義務,強制提供代理服務并收取費用的行為。
8、泄露、出售委托人的個人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9、未取得營業執照或未在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擅自從事房地產經紀服務的行為。
10、借用冒用房地產經紀人員名義簽署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以及租借房地產經紀人員資格或注冊證書的行為。
房屋買賣謹防不良房地產中介陷阱
陷阱之一:“違約金”
在部分不良房地產中介公司經紀服務合同中,往往會設定“房地產買賣合同”的簽約期限,如果買賣雙方在約定期限內不能簽約,那么就必須承擔“違約金”,但是在格式合同中相應的條款中又故意規避了中介公司自己應盡的義務,比如對房屋是否已有產權證、是否還存在共有人,房屋的必要居住使用條件、所在小區中必須告知的與居住相關的情況等。在此情況下,買賣雙方往往因發生諸多分歧而不能按期簽約,此時不良中介就會索取違約金,要求買方承擔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違約責任,令買方叫苦不迭。